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源头治理,霞浦县人社局开出首单十万元罚单!

作者:黄坛容 吴灼花      来源:学习大军网      2021-03-09 16:46:00

  临近春节,正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爆发的敏感期,又恰逢疫情防控特殊期,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霞浦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展“护薪”行动,为保证农民工“有钱”回家过个好年保驾护航。

  在检查过程中,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现霞浦某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行为。霞浦县人社局以批评教育为先惩罚为后的做法,积极介入,主动作为,多次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陈述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鉴于该建设单位未拨付人工费数额巨大、拒不整改落实,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该局于1月27日依法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处罚款10万元。

  据悉,该罚单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对建设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常相互推诿,导致农民工工资时常被拖欠,讨薪维权一度成为热点民生问题,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于无法监督惩处建设单位的尴尬境地。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使监管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执法保障,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有效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说:“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应自觉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会欠’意识,共同为营造根治欠薪的良好氛围尽力。”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 黄坛容 吴灼花 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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